第二届刑事政策国际论坛综述 [学术活动]
2008-11-30

由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第二届刑事政策国际论坛,于20081129日至30日在北京隆重举行。来自全国人大内司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驻京主要法制新闻媒体等部门和国内30多所大学以及德国曼海姆大学、德国马普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日本一桥大学、日本独协大学、日本京都龙谷大学、韩国检察厅、韩国崇实大学、韩国成均馆大学、意大利比萨圣安娜高等学校、台湾东吴大学的刑事法学者、法官、检察官、政府官员、记者、律师100多人出席了本次会议。 

  一、关于刑事政策基础理论
 

  中国人民大学谢望原教授从刑事政策的定义入手,重点阐释了刑事政策对刑法理论的影响。
 

  他认为在中国宜选择狭义的刑事政策定义———即刑事政策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之司法工作人员范围涉及的机关)根据我国国情和犯罪状况制定或运用的预防犯罪、惩罚犯罪以及矫治犯罪人的各种刑事对策,具体包括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和刑事执行政策。
 

  关于刑事政策对刑法理论的影响,谢教授认为,刑法学说史证明了刑事政策思想决定刑法理论走向,而通过对行为价值学说辨证分析,可以得出刑事政策立场决定刑法理论选择的结论。同样,刑法理论对刑事政策的制定和推行具有重要影响力或反制作用。我国刑事政策从偏离罪刑法定原则的严打从重从快刑事政策向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性回归与转变,正好验证了刑法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藩篱
 

  上海政法学院严励教授认为,近年来我国刑事政策研究呈现两点特征:一是在反思中前行,二是在借鉴中成熟。但是,中国刑事政策研究存在一些问题,最突出的表现是缺乏中国刑事政策的话语系统,尚没有形成中国刑事政策的体系化。
 

  日本学者浜井浩一教授以日本刑罚民粹主义及其公诉人的角色转变为视角,反思了日本刑罚重刑化趋势。他认为,刑罚民粹主义不仅在道义上值得怀疑,最终也是徒劳的。理论界应全面系统地研究日本的公诉检察官制度,帮助检察官了解失去控制的重刑化后果。
 

  中国刑警学院孟昭武教授主张在犯罪观念中发展刑事政策。
 


  二、关于刑事政策与刑事处罚改革
 

  中国人民大学高铭暄教授认为,在刑罚体系中,罚金刑本质上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相契合,能够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发挥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现有罚金刑制度存在着地位不高、适用范围狭窄、无限额罚金制的规定较多、配置方式单一、执行难等问题,影响到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执行。
 

  为实现刑罚的宽缓,需要改革完善罚金刑: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同时也可以作为附加刑适用;扩大适用范围,完善适用方式;完善数额规定方式,减少乃至取消无限额罚金制;增设行刑时效制度。为体现刑罚的严厉:完善罚金刑配置立法,更好地发挥刑罚惩治与预防犯罪的功能;对主观恶性较大、有明显的犯罪倾向者不宜规定单科罚金。
 

  通过罚金刑的改革完善,充分发挥罚金刑的自身优势,尽可能的避免弊端,使得轻缓之罪有更为科学、文明的刑罚处罚方式。
 

  德国学者Kulen教授系统阐释了德国刑法中的刑罚制度及其改革。第一,德国现行的刑罚是双轨制,即刑罚和保安处分并行;第二,2005年德国刑罚执行统计数据显示,被判处罚金和监禁刑的犯罪人占总人口的0.8%,其中81%被判处罚金,19%被判处监禁;判处监禁的犯罪人中,70%被判处缓刑,8%被判处2年以上监禁;第三,当今德国刑罚呈现两极化的发展趋势;第四,在德国,保护基本权利的观念以及联邦宪法法院旨在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判例深深影响着刑事处罚制度的改革。
 

  华南理工大学胡学相教授分析了没收财产刑的刑事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国家法官学院袁登明副教授在刑事政策视野下探讨了如何完善社区刑罚制度。
 

  清华大学黎宏教授从日本刑事政策学研究的角度阐述了我国刑事政策学研究的范式。第一,问题意识。当前日本刑事政策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针对具体问题进行研究,与我国刑事政策研究侧重于观念的研究范式不同;第二,注重实证研究;第三,刑事政策研究对刑法解释学产生重要影响。
 


  三、关于犯罪与刑事对策
 

  中国政法大学张凌教授结合检察实务阐述了在贪污贿赂犯罪中如何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韩国部长检察官李兴洛介绍了韩国侦查过程中视频录像证据的效力。韩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视频录像的用途:第一,证明检察官所询问犯罪嫌疑人的文件或者侦查机关询问诉讼参与人陈述内容文件的真实性;第二,审判过程中唤起被告人或者非被告人的记忆。对该视频录像是否具备证据效力,在韩国成为争论的焦点。但侦查机关及法院更注重视频录像的人权保障功能。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翟中东教授通过实证研究,认为重新犯罪率上升,刑事政策亟待调整。构建重新犯罪防控政策,需要完善以下政策:完善剥夺政策,通过剥夺控制少部分犯罪分子达到控制大多数犯罪的目的;引入矫正项目政策,矫正可以矫正的犯罪人;完善重返社会政策,选择监禁———半监禁———社会的出狱模式,帮助罪犯适应社会;完善教育政策,建议将监狱教育纳入国民教育范围,提高犯罪人教育水平,降低重新犯罪率;健全职业培训政策,将罪犯职业培训纳入国民职业培训范围,使罪犯职业培训从封闭走向开放。
 

  西南大学英籍学者杜江教授从激怒杀人的角度阐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北京大学王世洲教授以中国古代危害国家安全罪为例,阐述了理性刑法是法制安全的重要保证。
 


  四、关于刑事执行政策及其他相关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韩玉胜教授认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刑事执行产生重要影响。
 

  第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刑事执行理念的影响,表现为对刑事执行目的和刑事执行基本原则的影响,重点表现为刑罚个别化、刑罚人道化、刑事执行社会化;
 

  第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刑事执行制度的影响,表现为监禁刑执行的宽缓化、人道化、社会化;社区矫正的推广化;财产刑执行的宽缓化、人道化;死刑执行的文明化、人道化,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解释的宽缓化;减刑、假释的宽缓化、严格化。
 

  中国人民大学刘明祥教授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背景下,评析了现有解决罚金刑执行难题的办法,提出了彻底解决罚金刑执行难题的立法建议。
 

  第一,各国解决罚金刑执行难途径主要有:易科制度;无限期追缴制度;罚金缓刑制度。但在我国现阶段都不可能实施。
 

  第二,我国现阶段甚至未来比较长的时期,都有必要废除刑法中单处罚金的规定。同时将现行刑法中必并处罚金的规定全部改为可并处罚金,即不采取必并处罚金的立法形式。
 

  另外,建立罚金刑执行保证金制度,把判决前主动交纳罚金保证金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以鼓励犯罪人积极创造条件缴纳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