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虎:知识增量与学术传统——以刑事诉讼法学为例的分析 [学术评论]
2009-02-07

时间:200927 作者:陈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 来源:学术批评网


    从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颁布至今,新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走过了仅仅不到三十年的时间。然而,对于任何一门学科而言,即使学界中人殚精竭虑,勤奋耕耘,三十年的时间似乎都只来得及填补各项理论的空白,因此,迄今为止,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知识增量贡献仍然甚少,在学术传统方面的积累也极为有限,以至于时至刑事诉讼法典即将面临第二次大规模修订的今日,刑事诉讼学术传统的形成仍然遥遥无期,这与学术研究的表面繁荣景象恰成鲜明的对照。正是出于这样一种警醒,笔者将在此文中集中考察影响和制约刑事诉讼法学学术传统形成的诸多因素,从知识增量的角度对学界的知识生产提出某种期许和善意的建言。

我国于90年代初发起的社会科学学术规范化运动一直强调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学术研究的选题、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对于本土化的诉求)等实质内容的规范化[1],二是注释引证等形式层面上的规范化。而这两个方面的内容都不同程度地体现甚至影响了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知识增量的累积和学术传统的形成。但是限于篇幅,本文只拟对研究选题和研究方法这两个最能体现学术传统的层面展开论述。在结构安排上,本文首先将对学界追逐时尚的选题倾向之成因和后果进行细致分析,然后主要关注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论转型的背后所隐含的种种危险和误区,在此基础上,本文将分别从学术传统形成的制度条件——期刊导向和学者自律角度提出了一些方法上的建议。


必须交代的是,本文虽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为观察对象,但背后却有更为宏大的理论关怀,笔者不仅希望刑事诉讼法学能够建构起贡献知识增量的研究意识,形成自身的学术传统,更加希望法学研究能够找到自身学术传承的方式从而摆脱法学幼稚之恶名!但是,由于各种可以理解的原因,笔者不拟针对具体研究个案展开评论,而是采取了一种总体置评的论证策略,虽然流于抽象,但并不意味着本文的分析没有具体的针对性。


一、热点问题前沿问题:追逐时尚的选题意识


一门学科在发展初期总有应接不暇的新问题和新课题,以至于人们时常会感到到处都是理论空白[2]在这一时期投身学术研究的学者总是能够轻而易举地找到蕴藏丰富的学术富矿,在某一领域作出自己独特的理论贡献,但可惜的是,刑事诉讼法学近30年来的发展似乎在基础理论方面着墨甚少,[3]而是在缺乏司法改革宏观理论指导的情况下热衷于对国外某项具体制度的介绍和引进(有相当一部分成果甚至很难称之为真正的学术研究,而只是对制度的简单罗列和粗略分析),由于这些所谓选题新颖的成果很容易获得编辑的青睐而登上重要期刊的版面,因此在学界形成了蜂拥而上研究热点问题的扎堆现象。这一扎堆现象至少给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带来了两个层面的负面影响:


首先,在整体层次上,追逐时尚的选题意识和学术惯性使得学界日益缺乏在学科整体脉络中寻找研究课题的能力,并导致问题意识的侏儒化现象。如果我们仔细检视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以来历次出现的研究热点,就不难发现,大部分热点问题既不是对实践发展提出的理论需求的回应,更不是学术脉络演进的逻辑延伸,而是人为地将国外制度不顾时空条件地与我国制度环境进行强行嫁接,[4]因此对这类问题的讨论往往呈现出两种截然对立的立场,一种是全盘接受论,一种是以国情为基础的阶段接受论,实际上这并不能算作真正的学术争鸣,既没有奉行社会科学价值中立的研究立场,也没有首先将我国的制度设置看作一种模式去探究其实践合理性,而是带有极强预设地以法理合理性对我国制度进行讨伐,漠视该制度形成和赖以存续的社会历史条件,可以说,很多成果实际上割裂了本土的知识传统,而是在西方学术脉络中进行的所谓研究,缺乏中国的问题意识和本土的知识增量贡献。不仅如此,这类研究也几乎没有任何更为深刻的理论提升,而仅仅停留在对制度设置的简单罗列和直接照搬的层次上,其价值仅仅体现为探讨某项制度引入的最佳时机,厘清学术理路的内在逻辑并非此类研究的目的,知识增量的贡献也不为研究者所关注,所有与西方不同的制度安排都有可能成为下一轮研究的新热点,在整体的选题分布上呈现出一种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游击状态。正是由于缺乏理论层次上的争鸣,使得这类讨论往往流于意气之争,而无法转化为真正具有理论含义的前沿问题,这势必使得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服务于立法目的而丧失自身独立的理论品格。[5]事实也的确如此,30年来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除了在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的大讨论中形成了一片主战场并收获颇丰之外,诸多耗费了大量学术资源的热点问题的讨论并没有能够为我们的学科贡献出多少可供后人参考的学术概念和理论框架,也很少能够催生出真正具有中国本土知识增量的理论解说。


而另一方面,在学界对热点问题过度开采的同时,尚有很多急待解决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却由于机会成本而无人问津,从而使得正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刑事司法改革没有理论研究成果的指导,只能沦为技术细节上的删改,而在改革失败之后因为已然形成路径依赖而面临无力回天的窘境。[6]值得深思的是,如果一门学科没有自身持久的理论关注,尤其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如果始终在对热点问题的追逐当中失去对自身基础理论的反复锤炼和争鸣,缺乏对前沿问题的准确把握和艰苦地探究,那么,可以预想的是,随着域外这些具体制度被逐一的介绍、借鉴之后,刑事诉讼法学就会丧失其继续发展的强大动力,也将无法找到能够为本学科长远发展贡献持久动力的学术增长点,其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绝不仅仅是学术研究的殖民化趋向,也绝不仅仅是我们自身学术想象力和学术创造力的日益枯竭,在笔者看来,这种追逐热点的研究惯性所造成的根本危害在于,它将永远无法在我们自身历史和文化的延续性上发展出同样具有延续性的刑事诉讼法学的本土理论,并继而形成我们自身的学术传统。


其次,追逐时尚的学术建构也使得个体研究者日益丧失在自身学术立场上展开研究和为学术传统贡献知识增量的学术态度,而这将会实质性地损害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学术传统的建立。追逐热点的研究态度和学术氛围已经给学术研究带来了一种时尚化的泡沫,更为令人担忧的是,这种追逐时尚的学术建构还给个体研究者尤其是青年学子带来了十分负面的影响。受到整体学术风气的影响,再加上学界这种清晰可辨的研究套路,甚至有人仅仅根据我国与外国的制度差异就大胆地预测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未来几年的研究热点,并提早准备好了相关的资料以便届时及时推出研究成果,退一步说,在缺乏沿循自身学术立场和学术思想的发展脉络进行学术研究的意识指引下,即便没有能够作好这种资料的积累,也可以届时伺机而动,以学界普遍的立场为自己的抨击对象,仍然可以出奇制胜,生产出洋洋大观的学术论文。不容否认,的确有个别学人(学子)抱有这种投机的态度从事着学术这种严肃的志性事业,追求暴光的作秀心态在青年学子中迅速蔓延和彼此效仿,板凳愿作十年冷的学术精神被彻底地抛在了脑后。我们不但未能形成培育和发展学术传统的整体意识,更为严重的的是,在个体研究者的层次上,也迎合或是形构了前一趋势——研究者个人也忽略了自身学术立场的选择与建立,而以市场风向决定学术观点,对于个人的学术思想的发展脉络也没有认真的承诺和坚守。两种因素的结合使得中国法学学术传统的建立变得愈发困难。试想,如果学人仅仅为了发表文章而在立场的选择上都不能有自己的一套融贯理论和立场贯彻始终的话,更何谈要求其尊重其他学人的研究成果,尊重学科知识发展的逻辑,并最终建立起属于我们自己的学术传统?!并不夸张地说,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似乎正处于一个既没有传承,也没有立场的时代


二、方法中心问题中心:两种旨趣的对照


如上所述,正是由于缺乏在学术脉络上选择研究对象的科学态度,缺乏贡献知识增量的研究意识,我们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已经走入了对热点问题的过度开采和对前沿问题的置若罔闻的困境之中,因此,从表面上看,刑事诉讼法学可供研究的空白已经不多,学人也开始日益感觉到缺乏新的学术增长点,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似乎陷入了山穷水尽疑无路的境地。


正是在这一背景之下,为了寻找新的学术增长点,在问题域已被穷尽的背景下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开始了一种现在还无法理性争论其利弊的方法论转向:即对社会学、人类学甚至心理学等社会科学方法全面的甚至是未加反思地借鉴和照搬。刑事诉讼法学领域开始日益出现以社会学方法和概念包装的研究成果。


应该看出,这一方法论的转向与早期因对政法研究不满而导致的方法论转向具有本质的不同,后者由于追求摆脱政治话语的控制而对法学问题进行自恰自足的解释而具有贡献法学知识增量的意蕴和功效,但是发轫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这场方法论转向却不具有任何主动追求知识增量的内在动力。事实上我们也的确发现,目前的法社会学的实证研究少有能够在学术脉络上通过科学方法的引入而贡献出更多知识增量的精品,而多为粗制滥造的概念借用和重复论证,这些研究频繁套用其他学科的术语和模式来解释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早已被证明为常识的问题,极大地损害了这场方法论转向运动可能产生的深远影响和可能意义,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它不但无法使法学摆脱幼稚之恶名,甚至由于这种对社科领域研究成果的简单套用而更加深了人们的这种印象。


另一方面,这一方法论转向与上文所述过分关注热点问题的现象并没有本质区别。在这两种形态迥异但本质相同的研究误区之中,知识增量和学术传统始终没有成为关注的中心,研究的最终目的也始终没有被加以仔细地审视。而这种过分关注方法论的趋势至少会给学术研究带来以下几个不可欲的后果:


首先,方法论中心的研究态度会掩盖问题中心的研究目的。在这场方法论转向的运动中,学界日益视能否掌握并熟练运用社会科学的数据统计、田野调查、深度访谈等研究方法为研究能力和研究水平的一大判准,甚至大有成为意识形态化的宰制性力量的趋势,一些权威期刊也以频繁发表此类文章发挥着对学界研究方向的一种指引性功能,在更普遍的层次上,大部分编辑也都以新方法证明了旧命题作为选择优秀稿件的标准之一。甚至出现了一种以民族志的个案深描的方法来研究刑事诉讼问题的趋势,这种研究套路主张应让理论在事实描述中自我呈现,笔者不得不说,这一研究方法至少对于刑事诉讼法学是十分不合适的(限于篇幅笔者将另文论述)。尽管研究方法是一门学科学术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仅仅根据研究方法而不论有无知识增量作为稿件筛选的标准却是值得商榷的。方法总是和问题相伴而生的,学术研究应当以问题为中心,而不是以学科为中心。也就是说,问题意识始终应该是研究者铭记心间的最高标准,不论运用何种学科的概念、方法,都应以能否解决具有理论意义的问题为最终依归,而如果在对方法的运用上失去了这一最终判准,我们可能就会在对前沿问题的置若罔闻之后,又在方法论的问题上再次陷入学术传统形构过程中的第二个瓶颈。


第二,方法论中心的研究态度还会妨碍本土概念和理论框架的产生,并实质性地阻碍我国法学研究学术传统的形成。如果我们缺乏学术研究应该在学术脉络上贡献知识增量的意识和自我要求,那么,这种方法论的转向和突围也最终无法为我们的学科发展带来多少真正的好处,但可惜的是,学界在这场学术转型中过分关注了方法论的转型,而忽视了作为方法之基础的分析概念和分析框架的开发,在大量的学术研究论著中,我们仍然很少发现一些基本概念和范畴的提出或是修正,也很少看到对中国现实有极佳解释力的理论框架的产生。[7]当然有人会反驳说,方法中心的研究仍然可能贡献知识增量,因为旧方法获得的知识未必可靠,运用不同的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对同一命题进行证实也是确定其真实性的有效手段,从而为学术传统贡献真正可靠的知识。笔者并不赞同这一看法,理由在于:目前绝大多数所谓的实证研究,都只是通过数据调查和统计对既有理论进行注脚而已,经验数据只是发挥了其证明的作用而很少据此展开对既有命题的修正,因而并无独立的求知作用,自然也就很难或不能贡献出知识增量。我甚至认为,即使不进行这种实证研究也并不妨碍真知的获取,如韦伯对中国历史与文化有许多误读,但并不妨碍其《儒教与道教》暗含了许多对中国传统的真知灼见和启发意义。昂格尔也对中国甚为隔膜,但是其提出的许多论断却比许多中国文化专家的观点更加让人信服。强调方法本身并没有错,但是如果过分强调方法本身,而不去对其目的与效果进行追问那就大错特错了。


第三,在无力形成本土分析概念和框架的背景下,方法论中心的研究态度还会导致在口号上反对西方学术殖民,而实际上又无力摆脱其影响的悖论法学现象。如上所述,很多研究者在这一方法论转型的背景之下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奉经验研究为至高境界,甚至只进行经验研究,而少有甚至完全不进行必要的理论升华,导致我们经由经验得到的就只是一堆堆零散的、未经理论整合的故事,而无法从中提炼出概念、范畴和框架,这就造成了如下结果:一方面,本土学术传统的形成要求我们质疑西方的理论概念和分析框架,另一方面,我们又没有在研究中提出或者修正既有的理论概念、模型和框架,这样,我们既没有自身的学术传统可供依凭,也没有自身的本土概念可以作为替代性的分析框架,从而被迫形成了一种我称之为悖论法学的现象——如对西方的概念进行重新诠释形成非西方的内涵;对西方的命题进行重新解释形成非西方的理论。在中国的本土经验中进行研究的学者竟然无法为中国的学术传统贡献基本的概念和命题,这一悖论深深地困扰着具有学术理想的研究者,从而形成了学术理想表达与实践的背反。但实际上,只要我们调整实证研究的方法和认识,完全可以摆脱这一悖论法学的尴尬境地,即从经验事实的调查当中提炼出本土的问题,并根据既有的理论模型提出若干假设,再以此假设设置若干变量再次调查予以验证,既而根据结果对理论假设的支持或否证而修正既有的理论,并最终提出本土的概念体系和理论框架,长此以往,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学术传统就会形成清晰可辨的发展脉络。
[8]

第四,为了迎合这种方法论转型的趋势,很多研究者在没有经过任何方法训练的情况下就开始运用所谓的社会科学调查方法进行研究,而贡献错误的知识增量。在这场方法论的转型中,学界只注意到了实证方法的出现对于消解注释法学一统局面的正面意义,或是由于自知短时间内补课成本过高,而有意无意地忽视了方法论本身的学术积累和踏实努力,以至于相当比例的研究者缺乏从事实证研究所必须的基本方法的训练就仓促从事了所谓的实证研究,因此,虽然表面上看来运用新方法进行研究的队伍蔚为大观,但实际上,学界却缺乏对于法社会学实证研究的真正理解、稳步推进与扎实的理论准备,从而无法带来真正意义上的范式转换和进步。以对于学术传统至关重要的学术训练为例,很少有学校在研究生课程的设置上专门开设研究方法的课程,并由受过相关学科扎实训练的教师进行指导,这样,学术方法的训练与累积也就都无从谈起,而在对调查方法一知半解的情况下匆忙上阵作出的所谓实证研究,往往容易犯下很多致命的错误,比如有的研究就违背了社会学研究严格的随机抽样和抽取足够样本数量这一基本的统计方法,而是先实施随机抽样,再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减去某一些或增加某一些样本,或直接以能够得到的样本作为代表总体的样本,这样在有限的、不具有代表性的样本面前,研究者试图窥斑览豹,却往往只能得到窥斑览斑的尴尬结果,但是对于一个可能同样缺乏相关学术训练的刊物编辑而言,却可能因为实践出真知的传统遗训而将其视为优秀稿件予以刊发,然后再形成新一轮的负面影响。实践未必出真知,在错误的方法基础上得到的调研信息和实证材料几乎无法为研究者提供可靠的平台使其抽象出普遍化的一般理论,强行为之,甚至还会导向错误的一般理论,长此以往,贡献错误的知识增量会比没有知识增量给我们的学术累积带来更大的损害。


三、在学术史中写作:期刊导向与个体自律


1
、制度进路:学术期刊用稿标准的审思


研究是独立的,但是无往而不在体制之中。现有的学术期刊的分级体制以及学术期刊的选稿偏好对于个体的学术研究起着极为重要的心理暗示甚或是明示作用,可以说,中国社会科学自身学科传统的建立与中国学术期刊的整体导向之间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很多学术刊物都明确地将选题新、方法新、材料新和观点新作为选择稿件的最终标准,这本无可厚非,毕竟,学术研究的生命就在于创新,但是很多期刊在某种程度上误解了这一标准的准确内涵,选题新、方法新和材料新本身并不能独立地成为判断一项研究是否具有价值或者价值大小的标准,它们必须以观点是否新颖作为最终判准,[9]也就是说,选题、方法和材料的新颖都是作出独立知识发现和知识增量贡献的前提条件,这些方面的创新还必须达到观点新颖的程度才能够真正看成是一项优秀的研究成果,[10]由于只要作到选题新颖就不要在理论深度和观点论证上下更大的功夫,为了有更好的投入产出回报,研究者可能会忙于不停地追逐新的热点,忙于开辟新的研究空白,而不可能在某一个已经有学术积累的地方做更深入的挖掘,把我们既有的理论研究推向精致化和细密化,并在知识增量的层面提升我们的学术水平,形成我们自身的学术脉络和学术传统。因此,如果我们不是站在这个角度来理解四新的用稿标准的话,我们就很难以知识增量的眼光来考察和选用稿件,很有可能在客观上对于学术浮躁和低水平重复的现象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强调选题新颖充其量只能作为学术转型期的过渡策略,而长期坚持势必会损害学术传统的建立。


只要我们关注一下30年来的研究文献,就会发现一个大数概率:质量较高且生命力长久的论文一般都不是在制度比较上选题新颖的文章,而是对已有知识积累的基本理论问题所作的开创性研究。如果期刊编辑,尤其是一些重要学术期刊的编辑都能够调整用稿思路,不仅仅考察形式上的论证结构,更侧重于关注其实质性的研究结论的话,相信一些仅仅依靠整合的研究成果自然就会失去学术声誉,只有这样,才会真正对于学术积累有所贡献,也才会真正催生一批为知识增量和学术史写作的学者。毕竟,能够摆脱热点问题,而真正投身于基础理论的前沿问题的探究之中,才是检验一门学科是否成熟独立的最终标志。


2
、道德进路:学者个体的严谨自律


学术研究毕竟是项个体性的活动,是否具有在学术史中写作的宏愿最终还是个人学术追求的问题,没有个体的严谨自律,再强的制度约束都不可能起到真正的效果。


第一,个体自律要求学者站在自己的学术思想的发展轨迹中写作。首先,学者要有相对稳定的学术立场,任何没有固定学术立场的人,都只会是学术市场上的投机分子。这在学界似乎也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比如,著名经济学家凯恩斯在晚年为了赢得公众的再次关注,甚至试图追随潮流而改变自己早年坚持的学术立场。如果一个学者始终不将一种学术立场作为自己的研究立足点,而是以潮流为风向,或避之,或趋之,都不能算作严谨的学术态度。如果连自己的学术思想发展轨迹都不重视,又何谈对于整个学术脉络和学术传统的重视?!因此,在笔者看来,较之苏力教授所诘问之什么是你的贡献更为紧要的问题应该是什么是你的立场?其次,在自己学术思想的发展轨迹中写作还要求作者不能重复、至少是不能过多重复自身的学术思想,而应尽可能地将自己的学术思想往前推进,作出更多原创性的研究,相比与著作等身,更值得学者终身追究的恐怕更应该是观点等身思想等身


第二,个体自律还要求学者能够站在学术史的脉络中进行思考和写作。笔者并不认为没有学术阅读习惯就一定不可能贡献有价值的思想,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不在学术脉络中进行阅读却极有可能奉献重复和过时的知识,由于缺乏对于既有的知识积累的研究和关注,他或是从事重复性的知识发现,或是脱离法学理论的当下需要,而两者都非可取的态度,因此在从事研究之前,对相关领域的基本文献进行必要的熟悉和掌握,其目的绝不仅仅是为自己提供相关的知识底蕴,而是为其研究能够在学术脉络上展开提供最起码的前提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学者并非一定非要广泛涉猎不可,[11]但学者必须而且一定要有在学术脉络中阅读的习惯。


学界多有高产之士,以至有人将做学问的方式分为卖土豆抽丝拨茧两种方式并大发感慨,[12]在与高产之士划清界限的意气之争中,学者陷入了凡是敌人赞成的我们都反对的逻辑怪圈当中,将高产之错定义为出成果之,从而向自身、也向学界发出比慢的呼吁,甚至号召大家都有不写的勇气,应该说,在当今的学术体制之下,能有这样的胆识和魄力是着实令人钦佩的,但是笔者担心的是,这种简单的口号化的表达极为容易掩盖更为关键的问题——如果有人每天比别人多付出几倍的时间读书写作,或者有人确实才思泉涌,相比与那些整天忙于参加学术会议和外出挣钱的学人,又为什么不可以写得更快、更多一些呢?可见,我们其实要反对的与其说是研究的速度,不如说是研究的增量贡献。也许,这才是一个我们应该采取的视角和态度。在这一视角下,写与不写和写多写少都不是问题,一切都应以知识增量为最终判准。[13]对于学者学术水平的评价似乎也不应再着眼于成果目录和发表的期刊档次,而应是对其代表性著述的研究结论在学术传统的脉络中加以评判,如此,也许我们的法学就可以获得更多的清醒和更多的坚持,并最终赢得更多的尊重。


结语


正如布莱克教授在其经典著作《法律的运作行为》里揭示的那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往往是只在法呆子的理想世界才会最终得以实现的乌托邦。其实,在研究领域,情况也大抵如此,按照一般的看法,对于学术现状的评论本不应由年青学子进行,圣人虽云不以人废言,但在笔者有限的学术经历中,这句古训已无数次地被证明为虚妄之至,一个人的言论如果没有相应的学术声名或文化资本作为支撑,是不会被真理市场准确估价的。和法呆子一样,真理面前人人平等的知识宣言恐怕也只有书呆子才会奉若圭臬。我并非法呆子,笔者欲尽一生之力研究的刑事诉讼让我对法律现实不敢有任何浪漫的童话幻想,可是以笔为枪的书斋革命又让我难以洗去一身迂腐,宁愿相信真理女神会平等地眷顾每一个虔诚追求她的学人,因此,尽管笔者人微言轻,但是仍然不吐不快。倘有失言,各位大人权当童言无忌,海涵为盼吧!


对于知识增量与学术传统的关注与追求是每个从事志性事业的学界中人应该平等审视的一个重大课题,惟愿认同此道者日众,则中华民族终不至因我辈而沦为文化小国。
”[14]

注释:

作者简介:陈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兴趣为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法社会学、法理学,E-maillingzhi_c@sina.com,本文发表于《司法》第3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个人博客:http://chenhu1979.fyfz.cn/blog/chenhu1979/


[1]
刘磊:论法学研究中的本土化意识’——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现状的反思,《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4期,

[2]
强世功:《法制与治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21页。

[3] 90
年代中后期,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出现了一波对基础理论进行研究的热潮,由此产生出一大批直到现在还有极大学术影响的研究成果,并提出了一批被学界广为接受的理论范畴和框架,但不无遗憾的是,近十年来,已经很少见到有对这些基础理论问题进行重述的研究成果面世。似乎在学科发展的基础理论方面,我们已经取得了终局性的而非阶段性的胜利,可以从战略的高度调整到战术的角度来应对每一个具体的技术问题了,显然,事实并不乐观,比如我们对于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就缺乏细致的梳理,而在没有对两者之利弊进行细致地理论探讨之前就仓促地在制度层面投向当事人主义的怀抱,难免会留下路径依赖的隐患。

[4] 
除了审判方式改革以及证人出庭问题是与改革的总体趋势相契合的理论研究以外,其他诸如恢复性司法等问题甚至很难看作是对实践需求的理论回应。参见周洪波:沉默权问题——超越两种理路之解说,《法律科学》2003年第5期,陈光中主编:《辩诉交易在中国》,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

[5]
其实,即使是很多热点问题的讨论也远远没有形成最大程度的共识,比如当年曾经热闹一时的证据开示制度的学术争论刚刚展开,很快就被另外的热点问题所掩盖。

[6]
我国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试图贯彻的审判方式改革最终被宣告为失败就是一个惨痛的教训,因而有学者呼吁在中国探索一条司法改革的整体推进之路,参见陈瑞华: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对中国刑事审判方式的重新考察,《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王超:司法改革的整体推进之路,《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2期。

[7]
当然也有一些非常成功的研究个案,但由于学术评价机制的原因,这些作品往往并非发表在最具影响力的刊物上,多少降低了其本应产生的反响。

[8]
笔者认为,在研究方法和理论提升方面并非没有十分优秀的学术范本,代表性的论述可参见王亚新:实践中的民事审判——四个中级法院民事一审程序的运作,《现代法学》2003年第56期;徐昕:法官为什么不相信证人?,《中外法学》2006年第3期;左卫民: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程序:实证研究与理论阐析,《中外法学》2006年第3期。

[9]
张建伟博士认为最重要的是思想,其次才是思想的表达没有新的或者创造性观点的论著,往往喜欢在资料或者语言上下工夫。学术论著的新,有几种情况:一是观点新,有独到观点并有扎实富于说服力的论证;二是角度新,观点并无新意,却能以与前人不同角度加以论证;三是资料新,最好是从国外获得资料再运用于自己的论著;四是语言新,最好是创制一套新的词汇,如刑法基本概念不叫基本概念而改称刑法的基本粒子,然后峰回路转地展开论述,充斥着大量新词的论著,也会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论者对于后几种创新显然持批评的立场。张建伟:法学之殇,《政法论坛》2007年第1期,第157页;施蛰存先生也曾说过:一个态度严肃的学者,在他的著作中,一定会明确地提出他自己的新观点,新理论,必须是未经人道的。陈子善、徐如麒编选:《施蛰存七十年文选》,上海文艺出版社1996年版,第576页。

[10] 
现在,连代表一个国家学术研究较高水平的博士论文群体也出现了严重的质量下滑,甚至连博士论文应该论证一个创新性命题的基本规范都没有被广为认识与接受。参见刘南平:法学博士论文的骨髓皮囊’”,《中外法学》2000年第1期。

[11]
有人说,一个真正读书人的书房是不可能看出主人的专业的,但是笔者却认为,一个真正优秀的学者,他的书房一定一眼望去就可知道主人的专业方向,二者并无境界高下之分,而实为刺猬型学者和狐狸型学者的区别。

[12] 
参见张建伟:法学之殇,《政法论坛》2007年第1期。

[13] 
自然,这种自我约束会让学人支付很多机会成本,但是,我认为,至少在学术积累的早期,这种习惯的养成还是极有必要的。知识分子也许不一定必须是公共的,但是他一定应当是严肃的,并且在重要的社会和学术问题上有自己坚持的、一贯的立场和方法。成为一名影响巨大的公共知识分子的首要前提仍然是要先做一名成功而严肃的学者。参见陈虎:《勤奋研究,谨慎表达》,

http://chenhu1979.fyfz.cn/blog/chenhu1979/index.aspx?blogid=204905
,最后访问日期2008-2-25

[14] 
参见[伊朗]拉明贾汉贝格鲁 :《伯林谈话录》,杨祯钦译,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